咱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的草案出来了,正式被提交给全国人大待审了,就是前天的事儿俺,俺瞄了瞄,觉得N多条款没贯彻好法律条文的明确性,适用的时候肯定争议多多。嗯,幸好只是草案。
最亮眼的一条是有关性骚扰的。看上去挺开宗明义:“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三大款儿,然后就没下文儿了。简明扼要好,可简而不明不好,尤其是在法条里头。诚然,“性骚扰”这个名词第一次走入俺们国家立法者的视野,已经是挺大一个进步了,对“性骚扰”喊出的“不”字在立场上也挺明确,但是在表述上却不怎么清晰。
首先,啥是”性骚扰“呢?没界定。既没给出个明晰的定义,也没有相应的列举式说明,这就使得“性骚扰”的概念从内涵到外延都一片混沌。怎么看怎么初级。我曾经嘲笑过日本的某些立法。从日本留学回来的老刘说,那边的地铁及公车上常常发生性骚扰事件,各色流氓阿飞猖獗得不行,于是日本政府为此专门立法,其规定事无巨细得有点儿可笑。比如,他们为了区分故意与过失,搞出了一个“手心手背原则”,主要是说,在界定一男子是否对一女子实施了性骚扰时,应考虑他用以接触女子身体的是自己的正手还是反手,如果是正手,就是“摸”,铁定了“性骚扰”,而如果是反手,就是“碰”,这时候则要考虑这种“骚扰”是否为无心之过,或者是否为该女子“自作多情”了……这类规定的漏洞也挺大,无论对于哪一方,都有巨多空子可钻,“碰”总有个程度吧,碰大发了比摸还恶劣;“摸”也不能太绝对了吧,人家说不定也是不小心的呢……当时我是当笑话来听的,觉得日本人的思维真是呆板而奇诡。笑话完了,琢磨,至少人家有进一步明确的勇气与心机,而我们没有,只有一个硬邦邦干巴巴的禁止。这当口俺又记起前几天我实习的法院所经办的一个案子,80岁的老妪要求与80岁的老翁离婚,原因是老头子公然对儿媳妇进行性骚扰,法庭上,老翁一脸的苦大仇深,道:你又不是不知道,我早就没那个功能了。不说别的,我注意到的一个问题是,“没功能”了就没有实施性骚扰的可能性了么?说到底还是一个概念不明确的问题,那个八旬老翁和提交草案的人都不明确。
再有,“性骚扰”是一种性侵犯,那这种侵犯在程度上与刑法上的“ 猥亵妇女罪 ”如何区分? 一个是自诉,一个是公诉 ,一个是私法意义上的违法,一个是公法意义上的犯罪……相关的法律责任与罚则大大的不同了,所以俺觉得进行这种区分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可草案里并未明示。而且,你看它那可怜兮兮的罚则:“……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多模糊,具体要怎么整治那些小流氓?“治安管理处罚”的条条项项多了,从罚款五十块到拘留十五天,对这部分人的惩罚划在哪段区间上?这留给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忒大了吧……这挺容易滋生执法腐败的,我就琢磨,你说一根烟、一顿饭和几个钱分别能摆平或者说中和掉多少罪恶?咳……想太多,打住。
反正俺觉得有关性骚扰的规定需要完善的方面挺多的,相关法律解释什么的得尽快跟上,要不然,女同胞不知得多吃多少哑巴亏,或者知道亏了,想讨回来,可是困难重重,法律憧憧。
说到“女同胞”这个词,俺想说点儿题外话。难道实施性骚扰的主体只能是男性么?被骚扰的也只能是女性么?同性之间或者女性对男性就不存在性骚扰了么?前一段时间不是还出了个仨中年恶妇轮奸一小伙儿、终致其残疾的事儿呢么?俺觉得这是特别值得注意的一个情况,光在妇女权益保障法里头规定“性骚扰”体现的仍旧是我国人权保护的某种弱质。窃以为哈,在这个问题上一定不能重女轻男。
最亮眼的一条是有关性骚扰的。看上去挺开宗明义:“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三大款儿,然后就没下文儿了。简明扼要好,可简而不明不好,尤其是在法条里头。诚然,“性骚扰”这个名词第一次走入俺们国家立法者的视野,已经是挺大一个进步了,对“性骚扰”喊出的“不”字在立场上也挺明确,但是在表述上却不怎么清晰。
首先,啥是”性骚扰“呢?没界定。既没给出个明晰的定义,也没有相应的列举式说明,这就使得“性骚扰”的概念从内涵到外延都一片混沌。怎么看怎么初级。我曾经嘲笑过日本的某些立法。从日本留学回来的老刘说,那边的地铁及公车上常常发生性骚扰事件,各色流氓阿飞猖獗得不行,于是日本政府为此专门立法,其规定事无巨细得有点儿可笑。比如,他们为了区分故意与过失,搞出了一个“手心手背原则”,主要是说,在界定一男子是否对一女子实施了性骚扰时,应考虑他用以接触女子身体的是自己的正手还是反手,如果是正手,就是“摸”,铁定了“性骚扰”,而如果是反手,就是“碰”,这时候则要考虑这种“骚扰”是否为无心之过,或者是否为该女子“自作多情”了……这类规定的漏洞也挺大,无论对于哪一方,都有巨多空子可钻,“碰”总有个程度吧,碰大发了比摸还恶劣;“摸”也不能太绝对了吧,人家说不定也是不小心的呢……当时我是当笑话来听的,觉得日本人的思维真是呆板而奇诡。笑话完了,琢磨,至少人家有进一步明确的勇气与心机,而我们没有,只有一个硬邦邦干巴巴的禁止。这当口俺又记起前几天我实习的法院所经办的一个案子,80岁的老妪要求与80岁的老翁离婚,原因是老头子公然对儿媳妇进行性骚扰,法庭上,老翁一脸的苦大仇深,道:你又不是不知道,我早就没那个功能了。不说别的,我注意到的一个问题是,“没功能”了就没有实施性骚扰的可能性了么?说到底还是一个概念不明确的问题,那个八旬老翁和提交草案的人都不明确。
再有,“性骚扰”是一种性侵犯,那这种侵犯在程度上与刑法上的“ 猥亵妇女罪 ”如何区分? 一个是自诉,一个是公诉 ,一个是私法意义上的违法,一个是公法意义上的犯罪……相关的法律责任与罚则大大的不同了,所以俺觉得进行这种区分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可草案里并未明示。而且,你看它那可怜兮兮的罚则:“……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多模糊,具体要怎么整治那些小流氓?“治安管理处罚”的条条项项多了,从罚款五十块到拘留十五天,对这部分人的惩罚划在哪段区间上?这留给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忒大了吧……这挺容易滋生执法腐败的,我就琢磨,你说一根烟、一顿饭和几个钱分别能摆平或者说中和掉多少罪恶?咳……想太多,打住。
反正俺觉得有关性骚扰的规定需要完善的方面挺多的,相关法律解释什么的得尽快跟上,要不然,女同胞不知得多吃多少哑巴亏,或者知道亏了,想讨回来,可是困难重重,法律憧憧。
说到“女同胞”这个词,俺想说点儿题外话。难道实施性骚扰的主体只能是男性么?被骚扰的也只能是女性么?同性之间或者女性对男性就不存在性骚扰了么?前一段时间不是还出了个仨中年恶妇轮奸一小伙儿、终致其残疾的事儿呢么?俺觉得这是特别值得注意的一个情况,光在妇女权益保障法里头规定“性骚扰”体现的仍旧是我国人权保护的某种弱质。窃以为哈,在这个问题上一定不能重女轻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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