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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10 | 梗着脖子说法: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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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 》里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家庭暴力,我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已经给了我们一个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实施家庭暴力当然是要被禁止的,又伤身体又伤感情,即使仅仅从人道这一道来考虑也是如此……可实际上,家庭暴力这种相对隐蔽的暴力形式是屡禁不止的,从古至今,从未停止。印象里中国男人有打老婆的传统,举案齐眉从一而终的时代,法律对女人的身体权和人格权保护不力,从立法层面看就有一种明显的偏向,作为社会生活以及家庭生活的中心,男子通常是权利大于义务的一群,而女子所保有的权利则少之又少。仅举一例,那时的“婚姻法”规定,男人打老婆是法律并不禁止的行为,只要不致残致死,只要舍得,尽可以打开去,而女人是不能随便打男人的,如果打了,不用你夫君去衙门告你,官府可以直接来家抓人,相当于现在的公诉罪了……因为女人打男人伤风败俗。直到今天,有些地区的状况也堪忧。我认识一个山西老哥,他似乎对山东女人怀有某种特别极端的误解,有一次他跟我说:你们山东女人好象挺封建的,上次我去威海转车,看到大街上有男人在打老婆,真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男人打得越狠,女人跟得越紧……我发现山东很多地方都是这样的。当时我怒了,我说不要以偏盖全,山东大了,女人多了,你个老西儿有什么发言权。我不知道他的那个“很多”到底有多少,对于他言语之中的真实性也难做考究,这里仅仅拿出这么一个现象来说……我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是与文化传统有关的,时代变了,但是人总会不知不觉地承袭一些古已有之的东西,这些东西不一定都是精华,有时候糟粕更容易根深蒂固。所以,在这种背景下,笼统地规定一下“禁止家庭暴力”显得不那么具有可操作性。诚然,因噎废食是很蠢的,我们不能因为总是有人在杀人或者总是有人在盗窃、这一切“屡禁不止”就放弃去禁止它们的立场,同样我们也不能因为中国男人一直在打老婆就让他千秋万代地打下去。关键在于禁止的手段。
    法律也是一种手段,但是俺们纵览一下,现今的这些规定震慑得住那些悍猛的男人么?《草案》里说,“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似乎带上了国家强制力的色彩,好看多了,但是相对于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家庭是个相对微观、相对具象的概念,每一家的经都很难念,如何从宏观上去把握或者说去干预?计划生育了好几年了,照样有政府工作人员为了第二胎交一次性的罚款,政策与法律都是霸道的,但是人的观念和对策更有生命力。同时,如果说“制止”家庭暴力还有一定可行性,那么要通过规定中提到的有关机关或团体去“预防”它,就显得有些不切实际……要“预防”家庭暴力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提高国民素质,以及“预防”失败的婚姻。前者是个长期的工作,后者基本不可能。于是,我们发现我们不得不在立法的时候讲究所谓“立法技巧”,用以弥补手段上的先天不足。比如,在家庭暴力的问题上,能否适用 
举证责任倒置 ,绕过民法上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对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一方给予一定程度的举证责任上的解放;同时,制定相关的罚则,把施害方的法律责任明确化、层次化、强力化……这得狠狠地罚!打女人,打女人就是利用身体上的优势欺侮母亲们,太 TM不是东西了……唐突了,这都到文末了……哎,讨个商量,原谅俺晚节不保的愤怒成不?也别打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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